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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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2046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4.44元,自2018年11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个人房屋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 二、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保全费1122.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