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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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更换电池款5191434元; 二、被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更换武汉市场未更换电池117台套; 三、驳回原告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8885元,由被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2915元;鉴定费90000元,由原告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3253元,由被告山东恒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67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