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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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鲁01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8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以欠款85084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高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抵押设备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即:“五、原告***对被告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454.5万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条款。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870元,由***、***、***、***、***、***、***、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高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鑫泽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87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