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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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冠群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贷款本金共计23640000元、欠息381138.73元及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新增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古楼支行对被告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冠群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融资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万和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冠群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52.8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