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青源森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
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高青源森木业有限公司、刘玉莲、***、郭红梅、耿佃明、郭辉、郭成、郭效侦的银行存款在7161926.38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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