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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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高青源森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 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高青源森木业有限公司、刘玉莲、***、郭红梅、耿佃明、郭辉、郭成、郭效侦的银行存款在7161926.38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