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 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24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3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9875‰计算;以24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5.98125‰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5.98125‰计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扣除已偿还利息245065.8元); 二、被告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冠县仁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冠通车辆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0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