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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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返还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购车款26190元; 二、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赔偿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609.89元; 三、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从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存放涉案车辆处提走尚未维修的涉案车辆; 四、驳回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两项应付款项计款32799.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3元,山东祥农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721元;评估费2000元,由淄博金泽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