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财保33号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焦延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俊周。

被申请人: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泽昌。

被申请人: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坤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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