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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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财保33号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焦延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俊周。 被申请人: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泽昌。 被申请人: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香江支行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安鑫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鼐薄板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