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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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返还HMM3010电源设备三台、HMM3006电源设备一台。 二、如果被告***不能返还第一项所列电源设备,则由被告***向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01500元的设备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