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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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860元。 二、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评估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款时一并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