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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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445.0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的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

二、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代理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被告重庆天开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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