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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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百事达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