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天津菲比布菲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菲比布菲食品有限公司偿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借款利息、复息93,608.31元,并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及复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计算);

二、***、***、***就上述第一项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菲比布菲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天津菲比布菲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对***名下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两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菲比布菲、***、***、***继续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9元,公告费600元,由天津菲比布菲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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