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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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 云南凯爵啤酒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保险赔偿金2005597.22元;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该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789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渡区支公司负担20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