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昆明平凡传媒有限公司 昆明光达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平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平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由被告昆明平凡传媒有限公司、昆明光达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平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平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290000元、截止2018年8月29日利息、复利、罚息6122954.05元,及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罚息(以212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息); 二、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昆明光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环城北路236-237号服务楼1-8层,昆房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49、20××50、20××51号;位于昆明市环城北路236-237号服务楼副楼1-4层,昆房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48;位于昆明市环城北路**服务楼副楼**昆房房权证(昆明市)字第**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位于昆明市环城北路**住宅楼**2'三、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2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昆明平凡传媒有限公司、昆明光达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平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平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