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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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经济出版社有限公司 深圳市学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意名居管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意名居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学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68177.7元; 二、被告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意名居管理处应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学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0.9元,由原告负担1584.3元,被告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德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意名居管理处负担1586.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缴3170.9元,上述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款项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