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中洲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洲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846.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剩余货款10184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12月20日起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中洲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2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62元(均已由原告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33.63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3.635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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