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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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65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265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返还执行费3839元,并对该3839元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计付利息直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583元,由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9514元,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元。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514元,由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