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旗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旺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造亿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金百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旺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山市旗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276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38276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旗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48元(原告中山市旗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州旺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广州旺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缔造亿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旗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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