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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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宝碟轴承有限公司 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宝碟轴承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625元。 二、被告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宝碟轴承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66978.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3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以36978.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7月19日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2464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宝碟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原告佛山市宝碟轴承有限公司负担3742元,由被告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4元。财产保全费2963.95元,由原告佛山市宝碟轴承有限公司负担2573.95元,由被告广州越本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广州荣恒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