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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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金鸿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41,399.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负担127元,被告广州市金鸿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