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祥和商贸(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富君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富君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8000元及违约金(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4日起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分段执行,其中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本金之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计算以不超过工程余款为限)。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广州富君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赔偿租金损失5896.8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富君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富君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5元,被告***负担345元(本案本诉受理费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本案反诉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广州富君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元,被告***负担1093元(本案反诉受理费被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回,原告负担的受理费,由原告迳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