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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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282726.69元和支付手续费58830.57元、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9日为34994.42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以未清偿的本金部分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10月9日为59270.33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按每月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137583.42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6元,由被告***负担447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063元;保全费2265.1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