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羽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四川羽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1386824.75元及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386824.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2日之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85元,由被告苏州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