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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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1049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审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审反诉原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费用合计312230.41元; 四、驳回原审反诉原告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6011元,鉴定费16万元,合计246011元,由***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842元,由***负担2991元,由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5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011元,由于上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上诉请求数额,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216元(其他预交的1779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上诉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011元,由***负担5983元(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由上诉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399元(其他多预交的54629元及由***负担的5983元,合计6061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苏州市政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