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蓝色经典·鑫源廉租房及11、13幢施工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0,789.84元,并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告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保证金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798元,由被告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705元,由原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886元,由被告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云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费60,700元,由被告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110元由原告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5万元,由被告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