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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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楚雄赢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海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简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阳光餐饮有限公司、昆明赢融味道餐饮有限公司、昆明赢融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昆明午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乡牛儿餐饮有限公司、云南玖乐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斗南信用社借款本金1950万元及截至2018年11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26030.5元,并支付以1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以上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前述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由被告云南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楚雄赢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海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简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阳光餐饮有限公司、昆明赢融味道餐饮有限公司、昆明赢融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昆明午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乡牛儿餐饮有限公司、云南玖乐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斗南信用社律师费人民币193030.20元; 三、被告云南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楚雄赢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海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简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阳光餐饮有限公司、昆明赢融味道餐饮有限公司、昆明赢融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昆明午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乡牛儿餐饮有限公司、云南玖乐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合作联社斗南信用社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云(2018)易门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位于易门县龙泉镇东和路189号土地使用权,有权就被告昆明前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云(2018)昆明市不动产证明第601042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A区房产,并有权就被告昆明前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云(2018)昆明市不动产证明第60104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位于昆明市人民中路旺角商城A区35、36、1、2号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云南融江制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融江制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云南东方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斗南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395元,由被告云南东方药业有限公司、***、***、***、***、***、***、楚雄赢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海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简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阳光餐饮有限公司、昆明赢融味道餐饮有限公司、昆明赢融星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赢融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昆明午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昆明乡牛儿餐饮有限公司、云南玖乐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融江制药有限公司、昆明前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