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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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傅淑容、曾玲1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傅淑容、曾玲209312.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32358.5元; 四、驳回原告傅淑容、曾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068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傅淑容、曾玲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068元。(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