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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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市华邦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83534.67元。 二、成都市华邦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83534.67元,扣除已支付的34514.8元,应再支付49019.8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负担388元,***负担776元,成都市华邦装饰有限公司负担776元(应由***、成都市华邦装饰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垫付,由***、成都市华邦装饰有限公司分别在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时一并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