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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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磨子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住宅类)》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000元;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已付房屋价款172000元。以上款项经品迭,确定由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20000元; 三、驳回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6元(已减半),由成都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负担10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