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宝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0243元并承担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上诉人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28元,由上诉人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5元,被上诉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2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8元,由上诉人昆明昆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5元,被上诉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2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