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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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基础超深工程款1837631.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适用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地基加固工程款43780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适用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由被告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新华乡落改村聚居点农房建设工程款469934.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率适用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22元(原告已预交18311元),由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650元,由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负担22355元,由被告天全县新华乡落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617元; 鉴定费107327元由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及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各负担53663.5元(该款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天全县新华乡人民政府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