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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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嘉益源鑫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8411.1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1952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从支付给***的款项中扣除512元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