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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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498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6元,减半收取6048元,由原告***、***、***负担2699元,被告***负担3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