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新天鸿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9月9日借款本金39906825.37元及借款利息及罚息、复利3599932.71元

二、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复利(以本金3990682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7.83%计算);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登记证明编号为02193501000266315824)的其对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南新天鸿商贸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主债权最高债权余额5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登记证明编号为02930366000354416485)的其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在主债权最高债权余额4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鄂2016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67号)的其名下位于武汉市上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21层01室、02室、08室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最高债权余额590.453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义务在主债权最高债权余额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对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义务在主债权最高债权余额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对***的还款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80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261065元,由被告武汉市南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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