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初1830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马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柏,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朝,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光汉。

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修华。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楚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章亮

审判员李娜

审判员李希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莹

书记员闻怡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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