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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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昆明合勤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该笔借款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