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祥光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祥光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68516元;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祥光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诉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减半收取后计元5903元,由被告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56元,由原告负担51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49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东湖高新葛店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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