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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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邮寄费46元;三、被告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债务承担范围内向被告***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2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418953.73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6月13日的利息16840.56元、罚息853.39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35%计)”为“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借款本金418953.73元及截止2018年6月13日的利息16840.56元、罚息853.39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利率调整,则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 一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及保全费2703元由***及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昆明垠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