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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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951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430.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7300.57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此后以尚欠的上述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7.226%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8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3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4265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