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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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速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资料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交付脚手架18副(每副尺寸:90㎝×180㎝×170㎝,配件组成:二片架子、二对拉杆、一个踏板、四个链接杆、四个开口销、四个定销)、空调2台、显示屏3块(尺寸:LED36㎝×100㎝)。如被告***不能交付,则脚手架按68元/副、空调按520元/台、显示屏按240元/块标准折价赔偿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赔偿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一辆工程车、2台空调折价款2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向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561855元税务发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76元,实际应收3530元,由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3元、被告***负担1617元。 原告杭州衡扬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