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富邦信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富邦信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货款308545.7元并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深圳富邦信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48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阳光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50.18元,保全费2136.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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