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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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4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4民初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15407.2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80元,合共17760元,由上诉人广东聚廷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