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饱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66703.92元、罚息836.0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9日,此后罚息按年利率10.35060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20000元;

二、被告***、南京饱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按实结算,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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