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佳名珠宝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金色创意珠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金色创意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899579.81元以及截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343901.08元;

二、被告云南金色创意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以9899579.81元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云南金色创意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30550元;

四、被告云南金色创意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1979915.96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律师费之和不超过以9899579.81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五、被告云南佳名珠宝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最高额不超过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承担责任后,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云南金色创意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最高额不超过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承担责任后,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云南金色创意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87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承担2092元,由被告云南金色创意珠宝有限公司、云南佳名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承担9378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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