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江霞金属仿古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京江霞金属仿古装饰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田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侯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罗某、张某、田某、徐某、刘某丁、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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