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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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该笔借款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昆明市西山区金达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