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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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兰圃园艺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 昆明鸿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兰圃园艺有限公司、***、***、昆明鸿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截至2018年11月14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3693458.26元,以及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季度结息); 二、若被告云南兰圃园艺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昆房他证(官渡)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华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67元,由被告云南兰圃园艺有限公司、***、***、昆明鸿栾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