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恒兴泰经贸有限公司
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恒兴泰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500000元。

二、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恒兴泰经贸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500000元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92元,由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恒兴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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