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兔耳永兴红砖厂
昆明科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昆明科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42061.4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不能履行的赔偿款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昆明科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昆明科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22元,由昆明科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745.4元,由云南小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承担71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76元,由昆明科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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